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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召开。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以及第四届届中会长改选筹备小组成员:协会监事、广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重,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王林,高勘(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潘浩出席了会议,来自全省各地的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根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届中会长改选工作,李学锋高票当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突破500家

    4月2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迎来一个新的里程碑——会员单位突破500家,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召开小型庆祝活动。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协会监事、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以及创始会员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科研院成果办主任刘长威、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卫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高级主管杨淑莹和第500家会员单位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科创部团队负责人张骁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庆祝活动。
  • 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线上线下活动同步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举办。同时,本次活动得到了特邀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朱万昌会长和陈胜杰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和专利审判庭庭长肖海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锋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耀律师、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子军律师等领导嘉宾出席了报告会。来自白云检察院、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律所及服务机构等超160人参加了报告会,线上直播同步进行,在线观看人数达750人次。
协会章程

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保护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Enterprise Intangible Asse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简称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业家、发明家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会员科学管理无形资产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整体价值创造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广东省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东州市天河区 天河路1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

系统研究无形资产科学理论,并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战略,实现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咨询服务

帮助会员学习和掌握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会员提供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

(三)培训服务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如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班等,介绍和推广国内外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培养具备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会员的自身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四)考察服务

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的经验和模式,交流心得、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五)宣传服务

办好会刊、网站,并组织编辑有关书刊、音像资料等,利用现代化的信息资源,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介绍国内外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的先进经验,沟通会员信息,优势互补,反映会员心声,发布经济信息及相关信息,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创造商机。

(六)交流联谊

举办各种交流联谊活动,为会员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横向协作牵线搭桥,帮助会员增进与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七)社会公益活动

举办和参与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提倡现代社会文明,提高和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特别是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九)举办其他有利于提高会员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水平的相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经本会批准;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依法在国家工商机关或民政机构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通知办理入会手续;

(四)缴纳一定年度的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宣传本会宗旨和向本会提供能实现本会宗旨的信息和资料;

(八)推荐符合本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且以后不得以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已交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果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在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方面成绩显著或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及刊物上予以公布,如情节特别严重,协会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由理事会或 1/5 以上会员代表提出的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期间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由执行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向会长负责。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日常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二)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的组织及服务工作;

(三)宣传、推广和普及法律法规及无形资产知识,负责协会杂志、网站等有关媒体的编辑、发行;

(四)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调查、统计,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发布无形资产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协会的信誉企业;

(五)受协会委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

(六)受协会委托负责会员登记管理及颁发相应证书等工作;

(七)协调举办本协会分会活动;

(八)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及有益于协会的其他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九)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外(政府部门、其他协会、商会等)联络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会长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不规定收费标准。

2、副会长, 60万元/年;

3、常务理事, 1万元/年;

4、理事, 5000元/年;

5、企业会员, 1000元/年;

6、个人会员, 3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全体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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